准入条件大幅降低!民航局发布无人机管理办法

2018-05-26| 编辑: admin| 查看: |

4月9日消息,无人机自从去年开始已经越来越冷淡了,北京地区七环以内民用无人机一直处于禁飞状态。现在最新消息,国家民航局再次发布了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(暂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在《民航法》框架下,规范了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,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。

据消息了解,国家民航局近日发布了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(暂行)》。民航局官方表示,近年来,无人机产业发展迅速,在个人消费、农林植保、地理测绘、环境监测、电力巡线、影视航拍等领域应用广泛,但很多无人机运营商反映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,为此发布该《办法》,对无人机经营活动进行依法管理。对无人机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、无人机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,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、准入条件大幅降低、在线操作简单便捷、管理条款符合情理、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。

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 港澳台地区 除外)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 克以上(含 250 克)的无人驾驶航 空器开展航空喷洒(撒)、航空摄影、空中拍照、表演飞行等作业类 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。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 本办法。

通过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(暂行)》规定,需要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,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:

(一)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,法定代表人为中 国籍公民;

(二)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,且以该企业名称 在中国民用航空局"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"中 完成实名登记;

(三)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(此 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) ;

( 四) 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。

最后,本《办法》执行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起生效。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,一年内无法再次申请。如果申请人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,并且三年以内无法申请。严重者将成为民航行业信用管理"黑名单"的企业。

以下相关规定链接:

中国民用航空局原文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(暂行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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